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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案 说 法 ====

 

 


小朋如何对待老师私自拆看自己的信?

    小朋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有一次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并把已撕开的信件(女同学寄给他的)扔给他,老师告诉他,学生时期应少交朋友,集中精力学习。这件事被传了出去,小朋感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并向学校反映了这一问题,学校责令老师向小朋道歉。

分析:
    首先予以肯定的是,国家保护公民有通信自由和秘密的权利。《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根据这项规定,小朋的老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老师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学生时期确实应当集中精力学习,但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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