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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今起正式实施

 

向未成年人提供网吧服务和出售烟酒将受重罚

 

大连日报  2010年2月1

 

     本报讯(记者丁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正式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是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就《规定》正式实施相关话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大连市青少年教育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照国内其他省市及我省的相关法规,该《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包括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工作机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场所建设、重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严肃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府工作机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大连市青少年教育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利用我省优势,将各级青教保护委及青教保护办作为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是该《规定》的一大显著突破。

 

    每个区市县应当至少有一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保证实施;每个区市县应当至少有一处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改建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接纳未成年人,将受重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指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对接到容留未成年人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规定》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确立了处罚依据。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烟酒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监督并确立处罚依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的,由烟酒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工商部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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